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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- 第 290 页

  王安石表示疑惑。

  张斐不答反问道:“敢问王大学士,如果这事闹上公堂,如何才能够将开封县衙定罪?”

  王安石稍一沉吟,似乎明白了一些。

  张斐又解释道:“要证明开封县衙违法,首先就要证明,开封县衙的判决是不公平的,是一种蓄意的包庇。

  怎么证明这一点,唯有先证明韦愚山确实存有违法行为,这其中就包括韦愚山偷税漏税,这么一来,就可以解决法不责众的问题。

  因为我们将这种偷税漏税包装一个证据,去论辩其真伪,让它变成一个客观的事实,而不是直接去追究其法律责任,但如果我们赢了,韦愚山必然就是违法的。”

  王安石稍稍点头,“原来如此。”

  张斐道:“唯一能够解决法不责众的手段,不是律法,而是政策,这就需要王大学士变法。”

  他只是耍了个巧,迂回到律法禁区的后方,避开这个法不责众的问题,因为公堂上打这个问题,是必输无疑的,唯有依靠政策,堵住这些漏洞。

  王安石皱眉道:“可我暂时还未有制定这方面的条例,这恐怕还得等些时候,故此我希望能够借这官司,威慑那些人。”

  张斐思索半响,道:“如果说政法分离,也是可以追缴一些税收的,缓解偷税漏税的情况。”

  王安石忙道:“此话怎讲?”

  张斐道:“如果政法分离的话,行政就失去了审判权,诸如许多大地主偷税漏税,都是有手段的,换而言之,就是钻法律空子,表面上是不违法的,要追缴税收,是要拿出证据的,那么这就是属于司法问题,行政又没有断法的权力,那么就可以通过起诉个人的方式,去追缴税收。

  虽然许多人都偷税漏税,但先得有人检举告发,打击面是很局限的,这也是避开法不责众的一个手段,虽然这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,但是也可以威慑一下那些大地主。”

  王安石瞧了眼张斐,笑道:“如此一来,你不得赚得盆满钵满。”

  张斐心虚地嘿嘿一笑:“东京这么多珥笔,也不一定非得找我啊。”

  王安石似笑非笑道:“你这脑子还真是好使,转了这么大一个圈,你不但能够报复王知县,还能够从中受益。”

  当然,这也只是张斐的一个建议,说来容易,操作起来可就不容易。

  比如说这场还未有定数的官司,纸上谈兵,说得是何其容易,但是操作起来,可就不那么容易了。

  就目前的体制来说,除审刑院、大理寺、御史台、谏院、提刑司这几个司法部门,是直属皇帝,不受行政约束,其余的司法部门,全都是听命于最高行政长官。

  知府就是一州的最高法官。

  知县就是一县的最高法官。

  自古以来,也皆是如此。

  这里面就涉及到以下犯上。

  这可是官场大忌。

  一不留神,就将自己给弄没了。

  而吕嘉问敢这么玩,那是因为他就是八品小官,这都已经是最底层,降也降不到哪里去,没了也就没了。

  但是岑元礼和余在深他们可不敢这么随便。

  他们能够干到这个位置,可是非常不容易啊!

  但是权力吗,谁不想要。

  他们还是第一时间,就将这事上报给省府,同时又将这事给传出去。

  ……

  “还是知府有先见之明啊,板子可是震慑不了那小子的。”

  李开来到堂内,是长叹一声。

  吕公著诧异道:“你指得是谁?”

  李开道:“还能有谁,不就是那张三么。”

  吕公著立刻问道:“他又干了什么?”

  李开道:“方才左厅那边传信来,张三受司理院所雇,代表司理院状告开封县县衙。”

  “……?”

  吕公著好似没有听明白,愣得片刻,才问道:“司理院状告县衙?”

  “是的。”

  李开点点头。

  吕公著问道:“这能告吗?”

  李开迟疑了一会儿,摇摇头:“我也不清楚。”

  没碰到过啊!

  这小子可真是……

  你要告就告,每回都搞得这么玄乎,你这到底是在争讼,还是在给我们这些知府上课?

  纯属刁难啊!

  岂有此理。

  吕公著是深吸一口气,问道:“他告得是什么罪?”

  “故出人罪。”

  说着,李开将那份状纸递给吕公著。

  吕公著听得眉头一皱,“他这是要报复王知县啊!”

  李开点点头:“我也这么认为。”

  这故出人罪,是一个专门针对法官的罪名。

  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制思想,其中还包含着一套完善的司法体系。

  共有四个罪名,“故入人罪”,“故出人罪”,“失入人罪”,“失出人罪”。

  故入人罪:指法官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,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。

  故出人罪:指法官故意将有罪之人判无罪,或者轻判。

  那王鸿直接驳回司理院的定罪书,当然是可以引用这一条。

  失入人罪:指法官失误将无罪之人判有罪,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。

  失出人罪:指法官失误将有罪人判无罪,或者轻判。

  关键就在于故与失,出与入,一个是故意,一个是失误,一个是出罪,一个是入罪。

  其中“失出人罪”,这个几乎都不追究法官责任,因为这符合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的司法传统的体现。

  也就是说,宁可违反现行法律,也不冤枉无辜。

  人命关天,死了就挽回不了,如果在死刑案件中,法官都存有误判的可能,至少说明,中间是有疑点的,这种情况下,不判死罪,是可以理解的。

  而“失入人罪”,是误将人判罪,或者重判,如果涉及到死刑案件,犯人达到两人,最轻都是革职查办。

  但如果涉及到“故出入罪”,那就是重判。

  因为这是故意的呀!

  宋朝对于司法是非常严厉的。

  比如说“故入人罪”。

  宋刑统中有专门的条例解释:诸官司入人罪者,若入全罪,以全罪论。

  意思简单明了,如果法官故意将一名无罪之人判死刑,那么法官就直接被判死刑。

  若是将轻罪者重判,那就是减法,本来流放一百里,你故意判个五百里,法官就会被判流放四百里。

  “故出人罪”也是重罚,但是这条罪名有一个关键点,就是法官也不可能故意将一个重罪之人,判无罪,肯定收了好处,这里面就牵扯到徇私枉法,贪污受贿。

  但不管怎么样,判罚也是很重的。

  故此当吕公著一听,张斐告得是这“故出人罪”,那就是要将王鸿往死里弄,一旦告成,最轻都是革职查办。

  “嘉问?”

  吕公著看着状纸一看,当即傻了眼,“他们两个怎么搞到一块去了?”

  李开小声问道:“知府不知情么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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